济方说法
JIFANG REPORT
济方说法:找人代考,这些违法犯罪成本你算进去了吗?
   

案例:

2016年3月,在医院工作的寻某请求同事刘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刘某答应帮忙替考后,发给寻某一张他个人的头像照片。寻某遂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考试当天被识破。

本案中寻某找同事刘某代替自己考试,并伪造居民身份证,人情债暂且不说,基本经济成本是少不了的,但是犯罪成本也不低,一旦成立犯罪,对个人的人生、职业发展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要想算清这笔犯罪成本,我们首先分析本案的焦点:1、被代替者寻某和代替者刘某成不成立代替考试罪;2、代替者刘某成不成立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济方说法:

一、代替者和被代替者都涉嫌违法?犯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修订)》 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为上述行为提供帮助可能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或《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均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或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以上是代替者和被代替者的违法成本,构成犯罪的有以下犯罪成本。

根据2015年8月2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都可能触犯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案的当事人并未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定条件(见下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是判例中一旦代替者和被代替者符合构成要件,就可能成立代替考试罪。例如: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张格格,祝红兰代替考试罪一案中:代替者和被代替者期都被同时羁押,次日刑事拘留,虽然两天后取保候审但是期间也关押了3天。最后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均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法律”是具有严格的限定,并不是说范围是全国的考试就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比如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考试和案件二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别源自我国《高等教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案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等级考试是基于原国家人社部发文实行的,所以不是上述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以最终没有成立代替考试罪。

三、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本案的行为人寻某为了成功找人代考不得已伪造身份证,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但是刘某的行为提供个人头像照片的行为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法院认为:刘某甲明知要代替寻某去考试,仍事先应寻某的要求提供本人头像照片,后寻某持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并未反对或停止参与,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共犯。

有些人为了考试通过往往采取极端的行为,比如组织一起作弊,利用电子设备作弊,购买试题和答案,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等犯罪,行为人一旦构成犯罪势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刑罚。

四、结论: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他人考试和被被代替考试者同时规定为犯罪,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根据统计:广州市法院目前已审理的代替考试罪案件共有六件,其中仅天河就有5件。纵观这些案件虽然最终都以代替他人考试罪入刑,但是判处拘役两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的比较多。

 

 
发布时间: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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