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方说法
JIFANG REPORT
济方说法:员工承诺拒绝购买社保,企业能否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情况中,部分企业或员工并未依法操作。一方面,多数规模不大的企业出于企业运营成本控制考虑,并不希望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保。另一方面,部分员工考虑到每月需从工资当中扣缴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将导致每月领取的工资数额相应减少,从而不愿意让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员工已经购买农保,认为企业无需再为其购买社保。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企业未为员工购买社保,每月向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社保补贴的情形。而员工出于已购买农保或提高到手工资金额等原因,会主动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主要包括:1、确认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2、因某些原因拒绝企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3、承诺放弃因企业未购买社保劳动法赋予其的相关权利,并承诺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那么,在员工出具承诺书后,企业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即使企业与员工约定不购买社保,该约定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不能免除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的义务。如企业与员工因社保问题发生纠纷,企业还是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未购买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损失有权要求企业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如果员工发生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但因为企业未为其购买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由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承担。

以工伤保险为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企业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上述所有费用员工均可以向企业主张支付。可想而知,在未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发生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企业将赔偿员工一笔巨额款项。

二、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操作还是存在差异。

(一)部分地区法院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支持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以北京为例。

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法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该部法规第25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二)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只要员工出具的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员工以企业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以江苏和浙江为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六条 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大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对于员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只有在员工已经明确向企业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企业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应当支持,以广东、四川及安徽为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

劳动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在社保机构指定期限内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是企业在为员工已经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前提下,但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时,员工不得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因在于,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时,员工可以自行前往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员工垫付的属于企业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1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

综上,即使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购买社保,同时员工配合企业出具承诺书,也不能免除企业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结合目前国内各地区的法律适用情况,一旦出现纠纷,企业需承担的责任明显过重,对一些规模较小、利润不高的企业来说,一次工伤事故需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企业一年的利润。法治社会背景下,敬告各中小企业能够依法依规经营,主动为入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因小失大”。

 
发布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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