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方说法
JIFANG REPORT
新冠疫情背景下个人与单位的行为限制
   

从2020年1月下旬开始,新型冠状病毒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蔓延,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出现的最具有传播能力的恶性传染病之一,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及人民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牵动着每个国人的心,防控疫情、打赢新冠防疫战成为了全社会所面临的紧要任务。然而,防控疫情不仅需要科学指引,也需要依法而行。

广东省客属海外联谊会(简称:广东省客联)法律咨询工作委员会联合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钟闻东律师刑辩团队,结合刑法、行政法等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新冠疫情期间的各项行为限制进行简要分析,帮助大家了解疫情爆发期间的各项法律常识,指引大家远离法律红线,在保护好自身健康的同时,严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把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搞好。

 一、禁止逃避检疫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之后,截至目前,全世界尚未研制出能够有效治愈新冠肺炎的特效药。遏制新冠病毒的蔓延,本质上要从传染源头做起,对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早隔离、早治疗,从源头上遏制新冠病毒传播。这是打赢新冠疫情防御战的重中之重。然而截至目前,隐瞒信息、逃避检疫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天津某商场甚至出现病患接触者达数千人,造成大量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的现象。

接受检疫、接受隔离、接受治疗是每个社会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所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项责任明确规定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同时也规定于《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刑事法律规范之中。

1.逃避检疫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于“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2.逃避检疫为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在《刑法》中,逃避检疫可以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了解。

第一,阻碍公务人员履行防疫职责,即便没有造成疫情扩散或疫情扩散的风险,仍可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根据该条文,阻碍公务人员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之职责,即便没有造成疫情传播或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仍可成立犯罪。

第二,逃避检疫、逃避隔离、逃避治疗,造成甲类传染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项罪名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引发甲类传染病的传播,只要产生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则该罪即可成立。

第三,恶意传播传染病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者甚至可判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逃避检疫的行为,引发传染病疫情扩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可能面临极为严厉的刑罚处罚,其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综合如上条文,接受检疫、接受隔离、接受救治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必然受到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及刑事法律规范的否定评价。最近几天,全国各地已出现数起因为故意瞒报新冠病情,被发现后隔离治疗,病愈后又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究刑责的案例。因此,广大公众应当自觉履行该项义务,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二、禁止编造、散播谣言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之后,社会上流传着各种各样的传言,无论是“双黄连”、“熏醋”、“抽烟、喝酒”,还是“封城”、“病患从医院逃跑”,这些谣言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社会公众的认知,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妨碍了新冠疫情的防控”。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编造、散播与疫情有关的谣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同时也为《刑法》及相关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法》中,编造、散播与新冠疫情有关的谣言,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危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而言,谣言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它所带来的恐慌甚至要比疫情本身更为严重。作为普通的社会民众,我们应当实事求是,慎言慎行,切莫制造恐慌,干扰新冠疫情的防控。除此之外,从疫情爆发至今,针对编造、散播有关疫情的谣言之行为,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一直持严肃处理的态度,对很多散播谣言的违法分子进行了法律的制裁。我们普通民众应当引以为鉴。

三、禁止制售用于疫情防治、防控的伪劣产品、药品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防治、防控疫情的”产品、物资对遏制新冠疫情传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防治、防控新冠疫情的各类产品、物资的质量能够得到保障,则新冠病毒的社会危害程度将被明显降低。然而,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内却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控用品、药品的案件。这种情形属于严重触犯我国《产品质量法》、《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商家应当对上述行为予以杜绝。

1.在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生产、销售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为法律所禁止。举例而言:

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如上条文,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存在质量缺陷产品的行为,设置了严厉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而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执行更为严苛的司法政策,一旦不法商家顶风作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在新冠疫情防治的特殊时期,生产、销售与防治疫情有关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相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对此规定了向相对严厉的刑罚。而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在防治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疫情的产品、物资、药品”所面临的刑罚处遇更加严厉。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在新冠疫情防控时期,触犯上述与防范疫情有关的“伪劣产品犯罪”、“伪劣药品犯罪”,需要承担更高的刑事法律责任。广大商家应当对上述行为予以杜绝。

四、禁止哄抬物价

在新冠疫情期间,诸多地区出现物资紧缺的现象,尤其是口罩、体温计、防护用具等防疫用品,很多不法商家借机涨价,哄抬物价,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借机大发“国难财”者并不鲜见。这种情形为我国《价格法》、《刑法》等法律规范明确禁止,一旦有个人或商家有此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关于产品价格,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而根据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哄抬物价行为所面临的行政主罚更为严厉。例如,今年1月23日,北京市丰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哄抬口罩物价,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在新冠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哄抬物价所面临的法律制裁并不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在新冠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可能面临最高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对此,广大商家应当审慎经营,自觉规避下列不当价格行为:“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②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③在特定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④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五、禁止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建国以来,我国发生过多次传染病疫情,无论是建国初期的霍乱、鼠疫,还是2003年的SARS。传染病疫情的蔓延程度总是与人们对疫情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紧密关联。为此,2003年国务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应对在疫情发生时地方政府、医疗机构、个人隐瞒疫情的现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50、51条的规定,不同主体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而言,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公民个人均有如实报告疫情的义务,违反该项义务会导致国家和政府对疫情的预估不足,影响国家正确判断传染病疫情,也妨碍国家制定科学的防疫对策。

不得不提,本次新冠疫情于1 月 31 日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PHEIC 是世界卫生组织可以发出的最高级别的警报,自 2009 年以来仅用过 6 次。分别为 2009 年的甲型 H1N1 流感、2014 年的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 年西非的埃博拉疫情、2015-2016 年寨卡疫情、 2018 年开始的刚果(金)埃博拉疫情(于 2019 年 7 月宣布)以及本次的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从国际视角我们也可以看出,本次新冠疫情还是比较严重的。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还是公民个人,除了要做到如实报告疫情外,还应当对本次新冠疫情给予高度重视,科学采纳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积极配合本国或其他缔约国采取的审查在受感染地区的旅行史、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等一切必要的疫情管制措施。

六、禁止骗捐、诈捐,单位个人募捐需合规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在持续,全国尤其是湖北的医用物资紧缺问题牵动着每位国人的心。许多有担当的单位和热心人士不惧疫情,四处奔波捐物、捐资,以他们力所能及的形式驰援。

然而,在这种举国万众一心、对抗疫情的情况下仍有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打着慈善募捐的名号骗捐、诈捐。不言而喻,骗捐、诈捐是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

单位或个人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少部分骗捐、诈捐的情况外,此次募捐过程中还涌现出的更多是热心的单位和个人。但是,有许多单位和个人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这种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募捐还务必注意合规问题,警惕法律风险。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慈善组织或个人在疫情期间,可以接受捐赠、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不得进行公开或定向募捐。否则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单位和个人进行募捐活动不应单独收款,应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劝募的方式把资金捐赠给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但是,鉴于目前疫情紧急、物资急缺,许多单位和个人在参与救援时已经做了筹款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务必要做好与募捐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应当涵盖款项明细、款项用途、采购的物资明细等内容,做好募捐合规工作,在为抗击疫情做贡献的同时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自新冠疫情爆发至今天为止,全国已有四万余人确诊感染,九百多位无辜的生命丧生。如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将会有更多的人在传染病疫情中失去生命。对此,国家、政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去防控疫情,确保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无论个人还是单位都更应恪守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法规各项行为限制,规范自身行为,远离法律红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团结一致,早日消灭疫情,还全体社会民众回归健康的生活。


 
发布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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