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方说法
JIFANG REPORT
【济方说法】《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
   

郭庆彬、刘敏彬

当今社会伴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地进步,互联网时代飞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中有些便利给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困扰和忧愁,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被交易和被滥用等情况越来越严重,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泛滥。

虽然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事措施的严厉性,并且也由于该行为的隐蔽性和侵犯的法益后果不恶劣,不显著,使得大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被依法追究。同时,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民事立法上基本是空缺,只在《民法总则》第111条上进行单独的规定,仅仅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自然人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但亦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比较概述性的规定。

因此,为了处理好时代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民法典》上对个人信息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

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民法典》第1033条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它是指能识别特定的某个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是包括个人的身份、职业、家庭、财产、健康、教育、行踪等各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有些是单独可以识别,例如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指纹,DNA等),有些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例如姓名,出生日期等。

从第1033条的规定来看,虽然我国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个人信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所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公司、合伙企业等是不具有个人信息权利的。因此,这也表明,个人信息也有一个重要特征,即个人信息往往都涉及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自主、人格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从第1033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民法典》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还有私密信息和非私密信息的分类,对私密信息的保护程度更高,因为私密信息往往都是涉及个人私生活秘密的部分,如基因、病历等等。

 

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

《民法典》法条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个人信息控制权

控制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有权自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他人处理自身的个人信息需要征得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如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1035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2.处理知情权

处理知情权是指自然人对同意他人处理自己所有的个人信息,有权了解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如第1035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1037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3.使用信息的完整和维护权

完整和维护权是指当权利人发现使用信息人使用其个人信息有错误或者是有泄露风险时候,有权要求更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维护。

如第1037条规定,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如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信息的删除权

清除权是指当权利人发现信息使用人违法使用个人信息,或者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及时予以删除,保持权利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如第1037条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三、个人信息使用的侵权免责事由

由于开篇所说,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便于商业以及个人社交的进行,个人信息不免需要一定程度的受他人所知悉,因此,为了平衡时代产业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民法典》规定了以下情形,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该自然人没有拒绝或者没有侵害重大利益的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

 

因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之前更加明确具体,在个人信息收到侵犯之时,刑事处罚之外给予公民更加直接的民事救济途径,同时也给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引起重要警惕,从事商事活动经营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合法合理的使用相关信息,避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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