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方说法
JIFANG REPORT
【济方说法】“借名买车”之法律风险与防范
   

背景介绍: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以系统改善广州交通状况和大气环境,自此广州开始施行汽车限购令。在此情况下,许多人急需车牌号却不符合条件或久久没有中签,便出现了大量“借名买车”的现象。但是,此种“车户分离”的情形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引发了不少关于车辆所有权确认的纠纷。

 

案例简介:本所近来代理了一起借名买车“胜诉案件”。胡某与朱某原为夫妻关系,离婚时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清楚。后因胡某非广州市户口上不了广州车牌,故胡某向朱某提出由胡某出资拍牌及购买小汽车,拍得汽车牌照挂在朱某名下,车辆实际由胡某使用并享有所有权。朱某同意后,胡某出资以朱某名义拍得车牌号及购买奔驰小汽车一部。上牌后该车辆一直由胡某使用并保养维护,之后胡某办理广州市居住证取得车辆上牌资格后,要求朱某将车辆过户到自已名下,朱某拒绝,遂酿成诉讼,请求确认该车辆为胡某所有并将该车辆过户到胡某名下。

 

律师说法:

一、借名买车,车辆的权属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机动车并非设权登记,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而应依据实际出资等情况具体考察。据此,上述案例中胡某主张车辆名义上登记在朱某名下,实际上由胡某出资购买、占有、使用,符合动产设立的要件。诉讼中,胡某提交了购买车辆的转账凭证、发票、行使证、使用情况等证据证明其从购车之日起对案涉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案涉车辆为自身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最终,法院对胡某主张享有该车辆所有权的请求予以支持,案件取得胜诉。

二、借名买车存在哪些风险?

1、亲友、情侣间“借名买车”或被认定为赠与而导致购车人钱车两空。

在实际生活中,进行“借名买车”的双方间通常为亲友、情侣等亲密关系人员之间。一旦实际购车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名义购车人通常以双方的人情往来、资金互赠为由,抗辩其已通过赠与取得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结合前述案件,朱某曾以双方原为夫妻关系,朱某曾多次为胡某的公司注入资金为由主张该车辆是胡某作为回报赠与给朱某的;因此,如胡某无法举证证明双方间夫妻财产已分割清楚且实际出资人及使用人为胡某的情况下,那么该案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一旦被认定为赠与关系,且名义购车人将车辆控制或隐匿的话,那么,对实际购车人来说就很可能钱车两空了。

2、车辆实际购买人或将面临车辆被抵押、执行风险

    对于车辆实际购买人来说,一旦该车辆的名义登记所有权人在车辆上设立抵押,或者因纠纷被起诉被列为被执行人时,那么,该车辆因登记在名义购车人名下而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3、对名义购车人来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将承担侵权赔偿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使用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名义购车人作为登记所有权人也将面临加入债务承担的风险。

三、借名买车,该做好哪些防范措施?

1、订立书面“借名买车”协议

若确有必要“借名买车”,则建议实际购车人与名义出借人签订书面的“借名买车”协议,明确车辆权属,载明名义出借人对该车辆的出资系“借名买车”而非赠与等其他行为。另外,协议中需对名义出借人与实际购车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2、保留购买、使用、占有车辆的相关证据

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需要保留好出资购买车辆的转账记录与发票。此外,还建议将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车辆保养费、加油费、辅助配件费与保险费的相关记录与付款凭证予以保存,并尽可能使用本人账户及本人姓名进行签订《购车协议》,交付定金,办理油卡或洗车卡等手续。若遇到车辆相关业务必须由名义出借人办理等情形,建议书面协议中明确该协助行为属于借名买车协议中名义出借人的协助义务,不代表该车辆系名义出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

3、尽快取得购车指标,解除“借名买车”关系

尽管已签订书面的“借名买车”协议并留存了相关证据,但这种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对于出借人与出资购买人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出资购买人尽快合法取得客车指标,将该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以避免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0-06-29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
>
>
>
专业领域
>
>
>
>
>
>
>
新闻资讯
>
>
>
快速导航
>
>
>
联系我们
>
>
扫一扫公众号,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1座13层    电话:020-38038023  粤ICP备19113383号   技术策划:粤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