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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就可以随便揍吗?
   

坏人就可以随便揍吗?

出处: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

作者:钟闻东 李怡忆 李梦圆(实习)

被抢手机的受害者倒赔劫匪7万,还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面对匪成了“原告”、还获赔7万元,被抢者反而沦为“被告”、被判拘役缓刑,不少网友强烈吐槽,甚至有人质疑法院“保护坏人”

这起听来天方夜谭般的案例发生在东莞横沥镇,事情始末如何,究竟法院为何作出不利于“被害者”的判决,而劫匪还倒获数万元赔偿?本所律师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案作出分析。

【案例概述】

据广州日报报道,今年2月20日凌晨,横沥镇的曾某在街上拦路抢劫。看到袁某手持一部手机,遂上前抢劫。谁知袁某不但丝毫没有惧怕,反而喊来不远处的两名同伴教训曾某。劫匪曾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袁某等三人紧追不舍。最终,曾某躲到了附近一户居民家中,心想袁某三人应该不会“私闯民宅”吧。但袁某等三人追出这么远的距离,不愿轻易罢手,三人强行将曾某拖出,摁倒在地,一顿拳打脚踢。发泄完心中的愤恨后,袁某三人离开。

遍体鳞伤的曾某,心中也是充满无限委屈和愤怒。思考良久,次日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控诉袁某等三人下手太狠。经过法医鉴定,曾某被打成了二级轻伤。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袁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曾某抢手机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但袁某三人没有报警,而是殴打曾某发泄不满,致其轻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曾某过错在先,且已获得曾某谅解,可以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袁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袁某的两位朋友则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分析】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在于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曾某看到袁某手持手机便上前欲实施抢劫行为,但是其在袁某呼唤其两个朋友之后担心被抓住,于是拔腿就跑。因此,曾某的抢劫行为自其开始逃走时即为终止。结合《刑法》第二十条,曾某抢劫未遂而逃跑后袁某并非未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袁某等三人仍对曾某紧追不舍,并将其殴打成二级轻伤。故,袁某等三人的行为理应不构成正当防卫。

相反,由于“被害人”袁某等三人主观上有伤害“劫匪”曾某的故意,并经法医鉴定曾某构成轻伤,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袁某等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评析】

面对上述判决,不少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有位新浪网友的言论代表了一群同情被抢劫者的主流观点。该新浪网友的观点不无一定的道理,其从司法的社会效果考虑,认为为了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即使被抢劫者防卫过当存在过错,也是对抢劫者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的痛恨的过激表现而已。因此,法院判决被抢劫者赔偿7万并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系“情与法”的边界被模糊的表现。

事实上,现代社会对于各种暴力犯罪中,受害人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使是提倡和鼓励的,司法实务中也有扩大对正当防卫适用情况的趋势。《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正当防卫”有严格的限制,即使刑法允许人们在面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情况存在。但是,无论造成伤害还是死亡都必须是在犯罪“正在进行”之时。法律之所以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加以严格的限制,主要是防止有心怀不轨之人,打着正当防卫的幌子实行伤害他人之事,而又能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曾某作为抢劫者必将得到法律的惩处,袁某等三人即便系出于对犯罪的憎恶亦不能成为伤害曾某身体权的理由。在袁某等三人抓住曾某后完全可以采取将报警或直接将曾某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方式,依法惩处抢劫者曾某。如果法院仅仅考虑民愤、民意而一味纵容袁某等人采取“私刑”的方式对曾某进行惩戒,最终将导致私刑滥用。长此以往,不但不能彰显所谓的震慑犯罪的社会效果,反而会导致犯罪泛滥,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此外,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亦全面充分考虑到侵害人过错在先,故对防卫过当的被侵害人予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衡量利弊,本所律师认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拘役2个月,缓刑四年,其余两名朋友免于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司法的社会效果,该判决是适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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