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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卿博士接受广州电视台采访, 深度解读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导读:2018年4月2日上午,苏文卿博士接受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的采访,就近期的社会热点问题--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度的专业解读。


案情简介:

东莞塘厦一小区的女婴被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中,陷入昏迷,后被送往塘厦人民医院抢救。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通过对事发单元的所有住户提取DNA,与苹果碎片中的DNA对比,在侦查技术的强大攻势下,一位业主终于承认,称是11岁的侄女在玩耍时不小心碰到了苹果,致其在高空坠落砸中女婴头部,且愿意承担责任。高空抛物行为在生活中屡禁不止,民众深受其害,但法律究竟如何处理高空抛物行为,许多人都是半知半解。为解答民众疑惑,帮助民众维权,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采访了民商法专家苏文卿博士,就高空抛物的焦点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访谈。

焦点问题



问题一:被砸伤女婴如何维权?

      

苏文卿博士全面分析了东莞女童被砸伤案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此次高空抛物的肇事者为11岁的女童,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为十四周岁,因此对该女童应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责令她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民事责任方面,该女童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女婴遭受人身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管责任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11岁的女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监护人疏于管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该肇事女童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二:高空抛物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性质一直被严重忽略。苏博士认为,行为人在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时,在主观上无疑是一种放任状态,明知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放任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间接故意的规定。如果因此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苏博士一针见血地道出,因高空抛物行为的特殊性,取证难度大,抛物者往往无法确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如果不能证明某人有罪,其在法律上便是无罪的,因此无法追究高空抛物者的刑事责任。然而,高空抛物案件无法侦破,更多的是在于侦查机关抱有一种怠惰的、敷衍了事的消极心态,寄希望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可能加害人的“连坐”,导致实际加害人得不到应有惩罚


问题三:如果找不到高空抛物者,为什么整栋楼要“连坐”?

      

苏博士明确指出当前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行为,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并通过剖析湖北省关于张兵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等真实案件,指出在司法实务上,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件一般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责任,即“连坐”。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弱者,牺牲小的不公平以交换大的不公平所采取的折中之法


问题四:国外如何处理高空抛物案件?

  

苏博士在分析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制时把视野拓展到国外,表示当前主要存在两种规制路径:一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对加害人不明的抛掷物侵权不予调整,坚持“自己责任”,必须要确定具体加害人才要求其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则通过社会救济的方式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另一种是以法国、比利时、智利等民法典为代表的,将加害人不明的情形作为建筑物侵权的特殊情形,在无法确定实际行为人时,由居住在该部分的所有人平均承担责任,类似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问题五:如何预防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在生活中屡禁不止,苏博士对如何预防高空抛物行为也发表了看法,她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普法:加强宣传力度,使民众透彻了解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其法律责任。

(2)监控:完善监控设施,使高空抛物行为无所遁形。

(3)侦查:侦查机关应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侦查力度,使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苏博士最后评论到,我国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特别规定,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人文关怀,但“以小的不公平交换大的不公平”的做法,不仅牺牲了真正的公平,且在现实中也遭遇了执行的窘境,不能真正惩罚不法行为、保护弱者,不若效仿德国,通过社会救济的方式弥补受害人,让公平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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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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